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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漏洞 [2008-7-25]

主题:政策的漏洞  日期:2008-7-25 11:45:21 作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体同志,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管理办法”在时效上和规定上不妥当,比如:第三章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尾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不妥有以下凡方面:一、我身边有的同志购房后欠银行贷款,因病死亡,欠款未还清,所欠债务由儿子偿还,怎么提取。


二、楚雄有许多人是在你们“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就办理了银行贷款,现在又规定不准提取偿还,怎处理。应该有个时间规定,以“管理办法”出台时间为界。


三、再说你们没有开银行,现在的银行都是商业银行,个人购房不得到其它银行贷款,限制了其它银行的利益。


 


                                                             楚雄市民 2008年7月25日

回复: 回复  日期:2008-12-5 16:19:18 作者:

你好!对你提出的三个问题现作答复。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的,由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来为其办理提取后,由单位负责退还法定继承人;


二、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自200761日开始执行,之前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在这之前和之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一律停止办理。


三、              到哪里贷款由个人自愿选择。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要低得多,可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的贷款费用负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执行这项政策,认真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不存在要限制商业银行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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