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体同志,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管理办法”在时效上和规定上不妥当,比如:第三章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尾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不妥有以下凡方面:一、我身边有的同志购房后欠银行贷款,因病死亡,欠款未还清,所欠债务由儿子偿还,怎么提取。
二、楚雄有许多人是在你们“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就办理了银行贷款,现在又规定不准提取偿还,怎处理。应该有个时间规定,以“管理办法”出台时间为界。
三、再说你们没有开银行,现在的银行都是商业银行,个人购房不得到其它银行贷款,限制了其它银行的利益。
楚雄市民 2008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