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公积金补缴问题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3-03-15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2013年7月1日-2019年4月20日在云南省永仁县公安局莲池派出所工作辅警(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2020年12月在云南省永仁县莲池乡班别村委会工作(村三职);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在云南省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工作(村三职);2021年8月至今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林业工作管理站工作。直到2022年8月份在审核我个人人事档案和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时候才知道在云南省永仁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5年9个月(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没有给我缴公积金,严重影响了本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是否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补缴,如果可以补缴,流程怎么操作?需要什么材料?盼答复!
补充说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可以提供。
回复人名称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回复时间 2023-03-29
回复内容 杨晓平先生:
   您好。您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12345政府热线反映的问题,现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接到此信访案件后,州公积金中心永仁县管理部及时到你原所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详细了解情况。经核实,您于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被原所在用人单位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永仁县公安局莲池派出所从事辅警岗位工作,累计工作时长为5年9个月。在此期间,您与用人单位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属于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职职工,但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您工作期间未按规定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永仁县管理部已于2023年3月20日分别到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及永仁县公安局进行走访调查和公积金政策宣传。3月22日,永仁县管理部再次到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就该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向该公司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醒函》,告知其履行法定缴存义务。目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正协商解决中,后续情况我们将持续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