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zfgjj-04_/2020-0330001
  • 公开目录:地方政策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23日
  • 文号:楚政通〔2008〕25号
  • 主题词:文件

楚政通〔20082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OO八年四月九日

 

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及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切实加大解决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州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州级负总责,县、市抓落实。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今后随着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的扩大,逐步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二)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建设、收购一批小套型住房或改建一批旧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三)保障标准。一是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人均 15m2 确定,主要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发放租赁补贴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解决。各县、市实物配租户数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30%以内,主要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 50m2 以内。二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 60m2 80m2 范围内。

三、目标任务

城市住房保障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为重点,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年底前,州人民政府所在地楚雄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体系。

实物配租户数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30%以内,实施实物配租新建的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 50m2 以内;其余应保障户数4808户实行货币补贴方式解决的应保障家庭,原则上按人均 15m2 发放租赁补贴,帮助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实行“按照标准、提前登记、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统一开发建设、规范发展”,原则上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0%。自2008年起,每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00套—1000套、 5 m2 6 m2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是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二是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县、市,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组织机构

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面广,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保障政策执行的延续,建立起长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考核主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楚雄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设置专门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建设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资金筹集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增加政府投入。主要有6个方面渠道:

(一)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省、州级财政对困难县、市给予补助支持。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必要的管理费开支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的支持。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六)社会捐赠。

六、政策措施

(一)结合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收入状况、人均住房水平,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有计划地扩大覆盖面,把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二)多渠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抓紧组织建设、收购一批小套型住房,并改建一批旧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套型住房并向社会出售、出租,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并捐赠廉租住房。对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税费减免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对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在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必须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内容,保证政府收回或回购房源。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明确用地数量,落实到具体地块。

(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或委托代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功能定位和部分政策调整完善的必要性,把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八)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集资建房实施企业限定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州和县、市符合利用自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报请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州国投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所属州和县、市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省级和中央直属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

(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使所有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

(十)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州和县、市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严格建设标准,落实建设条件,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与各县、市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城市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部署安排工作,研究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门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 政府工作报告》 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重点督办,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及行政不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深入理解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的深入内涵,大力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努力0营造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问题的社会氛围。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认识各历史阶段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各项政策措施,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眼光,客观地看待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用深化改革的方式加以解决。希望新闻媒体积极支持配合,客观报道州和县、市贯彻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情况和好经验、好做法。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要以适当的方式反映,避免炒作,误导舆论,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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