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6年9月20日,新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正式施行,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法定情形,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构建“购房、还贷、租房、装修、物业”全链条住房消费支持体系。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居民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工作要求,切实提升缴存人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楚雄州缴存实际,我州出台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提取新政,填补住房持有、改造环节政策空白,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
二、政策标准来源及测算依据
本次新政提取条件、核算标准、额度上限均依据国家法规、结合楚雄州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行业现状及公积金资金运行实际,借鉴省内玉溪、大理、红河、临沧等州市成熟经验,同时通过向管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公积金系统等多方、多次征求意见,并报省监管处后,在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制度稳健运行的前提下,出台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两项惠民新政。
(一)政策依据
1. 新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844 号,2026 年 9 月 20 日施行)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楚雄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楚住建房〔2026〕3号)
4.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
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 版)
(二)物业费提取额度测算来源
根据楚雄州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结合全州小区物业收费真实水平、不同户型缴费情况抽样调研。结合全州实际,综合年度资金承载能力,最终确定物业费按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本人或配偶),每年据实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任意一套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个家庭每年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月×12个月的标准,既贴合群众实际缴费支出,又有效防控大规模集中提取带来的资金波动风险。
(三)装修提取额度测算来源
通过调研楚雄本地家装市场行情,普通自住住房中档基础装修市场单价区间为900-1100元/㎡,取市场公允标准1100元 /㎡作为全州统一核算单价。结合全州户型结构、缴存职工规模、资金运行压力测算,设置单套住房装修提取最高15万元封顶,有效兼顾惠民实效与资金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政策
1.提取范围。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自2026年9月20日起对本人及配偶名下自住住房实施装修的,自取得自住住房装修发票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
2.提取额度。装修自住住房据实提取,提取额度按不动产权证或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100元核定提取额度,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核算金额高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核定;核算金额低于15万元的,以实际金额核定。
3.提取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处于冻结状态,未处于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期间的;
(2)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多套自住住房的,仅可选择一套住房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3)同一住房、同一产权证号仅可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4)成品住宅(全装修商品房)不予受理装修提取。
(5)房屋类型:所装修的住房应为申请人及配偶名下的自住住房。商业性质的房产、公寓、产权式酒店等规划用途不属于住宅的。
4.提取次数
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多套自住住房的,仅可选择一套住房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5.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2) 住房权属证明材料: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不动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住建部门报建批文等(任选其一);
(3)小区物业装修佐证材料(装修协议、装修押金凭据等材料);
(4)装修佐证材料(委托企业装修的提供装修施工合同、装修企业开具的发票等。自主组织装修的提供施工协议、装修预算清单,建材采购及人工费用发票等。)
装修提取公积金的,装修现场核实不作强制性要求,对申请事项存疑、无法判断真实情况的,管理部应当上门开展现场核查。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1.提取范围。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本人或配偶),每年据实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任意一套自住住房物业费。
2.提取额度。根据缴纳物业费的缴费凭证据实提取,每个家庭每年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月×12个月。当年未使用的额度不累计、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3.提取条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处于冻结状态,不处于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期间的;缴存人及配偶在偿还楚雄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近3年内不存在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
4.申请材料。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婚姻关系证明;住房权属证明材料: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不动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住建部门报建批文等(任选其一);物业费缴费凭证,如无物业公司管理,但实际支付物业费用的,可提供收据或相关支付记录。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的,对申请事项存疑、无法判断真实情况的,管理部应当上门开展现场核查。
四、重点节点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边界标准
1.成品住宅(全装修商品房)不予受理装修提取。文件中成品住宅(全装修商品房)不予受理装修提取,主要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版)明确的全装修商品房为“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所装修的住房应为申请人及配偶名下的自住住房。商业性质的房产、公寓、产权式酒店等规划用途不属于住宅的,或被列为拆迁房的不支持装修提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规定,自住住房是指规划用途为住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合法所有权,主要用于家庭自住消费,不用于投资、出租、经营牟利的住房;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规定,物业费为自住住房对应的基础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车位租金、垃圾清运费、违约金、滞纳金等其他收费项目。
2.严格落实时间节点要求,2026年9月20 日前发生的自住住房物业费、自住住房装修行为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非住宅房屋、受限账户、贷款逾期等禁止性规定,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严控业务审核风险
坚持真实据实提取原则,严格审核房屋真实性、缴费真实性、装修施工真实性,杜绝虚假申报、重复申报。窗口部门严格按照材料清单、审核标准规范办理,统一尺度、统一口径,确保全州业务办理公平、公正、规范。
(三)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按相关规定实施惩戒,纳入系统黑名单管理。
(四)本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或上级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