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公积金贷款管理要按照“政策性、互助性、专用性、公平性”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和“存贷挂钩”“多存多贷”的原则。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自然人);
(二)在楚雄州行政辖区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州行政区域外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以上,在楚雄州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四)在楚雄州行政辖区内开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在州内(以县市为单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
(五)因缴存时间、贷款额度、异地购房、楼盘合作等原因,未办理公积金贷款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额度计算公式为:
1.单职工(指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2.双职工(指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二)额度测算、期限及利率:
单职工7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
1.“二孩”、“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房分别上浮20%、30%;
2.五年未使用过公积金的上浮10%。
3.入选“兴滇英才”“兴楚英才”“高精尖缺”以及州委联系专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50%。
4.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退役军人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州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
5.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州行政辖区内购买符合“好房子”、星级绿色建筑认定标准的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好房子”、星级绿色建筑以州住建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为准。
6.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州行政辖区内购买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
7.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州行政辖区内购买“保交楼”项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
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最长贷款年限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价20%;目前首套房贷款期限5年(含)以下年利率为2.1%,5年以上年利率为2.6%,二套房贷款期限5年(含)以下年利率为2.525%,5年以上年利率为3.075%。
(三)住房套数认定
1. 在本州内购房以县(市)为单位查询购房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的住房套数。
(1)在购房所在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2)在购房所在县(市)名下已有1套成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3)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在我州行政辖区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认定为首套住房。
2. 符合上述住房套数查询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因办理“商转公”而提前偿还、婚前贷款而所购住房已不在其名下的除外)的;
(二)在规定年度内偿还信用卡及个人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
(三)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六)最近5年内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州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州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