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楚雄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日期:2024年01月25日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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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楚雄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按照法定程序对楚雄州范围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合法、客观、公平、公正,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是本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 ,各管理部及相关业务科室为执法机构。

第六条 州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及贷款使用情况;

(二)处理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

(三)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四)对发现违法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调查取证,监督当事人依法整改;

(五)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或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类别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州公积金中心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等工作

第三章  行政执法裁量

 第九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州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州公积金中心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下的,1万元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上6年以下的,1以上3以下罚款;

(三)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设立时间6年以上的,3以上5以下罚款;

第十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州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州公积金中心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5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且形成事实的公积金中心依据《楚雄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将失信人失信行为函告其工作单位纪检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项或贷款本息;年内暂停失信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资料协助职工个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楚雄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封存单位或个人缴存账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项或贷款本息;同时将单位或个人信息报送楚雄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的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州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

(二)严重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开展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被州公积金中心处罚后再次实施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当事人在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 受理和立案

第十 职工投诉举报本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涉及第九条、十条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涉及第九条、十条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投诉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各项社会保险凭证或记录,被投诉对象具体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

(四)涉及第十二条、十三条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具体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

(五)州公积金中心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 投诉、举报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一)被投诉举报单位已注销;

(二)被投诉举报单位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被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

(四)被投诉举报单位不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且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投诉举报人又不能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联系信息的;

(五)州公积金中心对违法行为已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投诉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 州公积金中心通过处理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单位或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十条所列的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且属于州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的,应当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十九 州公积金中心立案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调查:

(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单位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手册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调查措施。

第二十 在调查单位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时,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经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州公积金中心按核定的工资情况计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单位提供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明细,但职工不认可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所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与实际不符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情况计缴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提供在职期间单位为其缴存的历年社保明细,但单位不认可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社保缴纳基数与事实工资情况不符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提供的历年社保缴纳基数计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和职工均不能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证明材料,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楚雄州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公积金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 在调查取证过程时,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先行证据保存。

第二十 州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州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或者经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合法材料认定事实和计缴金额。

第二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或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的,视同放弃投诉事由。

第二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州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中止案件处理,并告知投诉职工:

(一)应当以正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重新启动执法程序。

第二十 调查取证完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提出案件承办意见。

第二十 承办部门对调查完结的案件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对拟作出一万元及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报中心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节  责令整改、听证和处罚

二十九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应在审查认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单位拟处较大数额罚款或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其他情形的,应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州公积金中心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三十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州公积金中心复核认定当事人确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复核认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州公积金中心作出限期改正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送 达

 第三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

第三十 州公积金中心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公积金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送达到受送达人住所地或其他约定点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可采用拍照、录像、录音、见证、公证等方式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 州公积金中心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法律、法规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节  申请执行

第三十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加处罚款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州公积金中心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在强制执行催告书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 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州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单位和职工可以全部或部分暂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 当事人不履行州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经复议、诉讼维持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但当事人仍拒不整改的,州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节  结  案

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并免予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结或执行程序终结的;

(四)违法单位已进入破产重整、清算注销等特别程序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案的;

(六)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七)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  督

 四十一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州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在州公积金中心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州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 拒绝、阻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法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 本办法由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及解释

第四十 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州政策调整时州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XXX日起施行。

上一条: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1月业务运行情况通报
下一条: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1-12月业务运行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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