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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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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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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材料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3.申请人及配偶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申明书,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4.收入证明及近半年工资银行流水;5.申请人及配偶15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6.《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实有住房套数诚信保证承诺书》;7.申请人还款银行卡。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首付款发票;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1.《二手房买卖合同》;2.完税凭证(契税);3.购房增值税发票;4.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5.售房人身份证及收款账户银行卡。 建造自住住房 1.《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抵押物权属证明或不动产权证;4.施工方收款账号或银行卡;5.施工合同、工程负责人身份证。 购买拍卖房 1.《拍卖确认书》、付款发票(契税及增值税);2.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3.收款账户及账号。 异地贷款 1.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商转公贷款 1.贷款业务办理管理部出具的《转贷意向书》;2.由商贷发放银行出具的《转贷确认函》;3..商贷所购住房或用于抵押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4.办理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追加贷款额度的,须交回原《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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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材料4.收入依据(借款相关人未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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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不涉及其他部门,可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