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但为什么职工不能任意支配、随时提取?

  • 日期:2013年07月08日 14:35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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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具有以下5大特性:1义务性: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国家政策规定强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属性,也是住房公积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根本区别。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的属性是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专项保障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不是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也不是一般银行储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是特定的,只能用于职工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住房的翻建、大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挪作他用。这里面,住房是主首,是住房公积金的唯一使用目的和方向。3互助性: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之间是一种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的关系。对尚未解决或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来说,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不但可以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而且还可以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形式,使用其他职工缴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享受了互助的利益。对已经解决或短期内不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来说,必须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帮助其他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不得随意提取,承担了互助的义务。部分缴存职工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认为是自己的钱就可以任意支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通过贷款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实行全体缴存者互动,实现包括贷款者在内的"住有所居"的目的。实际上,由于属于职工个人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数额不大,即便是高工资者在短期内也不足以仅凭提取自有的住房公积金来购建住房,也必须通过贷用别人的住房公积金才能解决问题。因此,主观地将"住房公积金是个人所有"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实际上是否定了整个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宗旨和定位,不仅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的设置初衷,也直接损害了国家和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切身利益。4 长期性: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的义务,贯穿于职工整个劳动就业过程。不论工作有无调动,还是单位发生变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必须履行,并长期坚持下去。5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住房消费的最低资金保障。住房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为满足这种基本需求,每个职工都应该有一笔最低数额资金作为住房消费的专项支出。所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享受住房公积金互助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长期履行互助的义务,换句话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购买、建造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就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积累下来住房公积金,如果每一个缴存职工都可以随时随意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那么,也就失去了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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