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07年06月18日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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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公积金发〔2007〕15号

关于印发《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州中心各科室:

现将《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州中心各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和奖惩。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促进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州中心各科室及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第二章 考 评

第五条 考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情况(包括行政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权限、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

(三)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办理情况;

(四)法制宣传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六)履行其他有关职责情况。

第六条 考评程序:

(一)自评:考评对象应当于每年10月份前对本单位(科室或管理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组考评: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于每年11月20日前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并于11月底前将考评情况书面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公开评议: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征求意见会、开展民主测评等方式,征求对考评对象的意见,并对考评对象进行量化打分;

(三)综合考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成综合考评组,根据自评、考评组考评、公开评议以及日常执法监督情况分别对考评对象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初步结果上报州法制局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经州法制局批准后,在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 考评组考评的方法:

考评组考评采取听、看、查、考、谈、访、评的方式进行。

(一)听即听取考评对象的情况汇报;

(二)看即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应当公示的事项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查即查执法部门落实各项制度的具体情况,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措施,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原始材料,抽查案卷;

(四)考即现场抽考执法人员;

(五)谈即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六)访即对执法活动进行走访;

(七)评即根据考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第八条 考评以本办法第六条考评标准为依据,采用百分制量化考评。其中:考评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70%,公开评议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10%,日常监督考核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20%。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全面落实;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得到落实;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

(三)合格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基本落实;

2、基本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6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

(四)不合格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

2、滥施处罚或野蛮执法;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或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在60%以下;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条 考评结果公布后,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通报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及个人,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优秀和良好比例分别为考评对象总数的15%和25%。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对考评为优秀的单位(科室或管理部)奖励300元,对主要负责人奖励 200 元;考评为良好的单位(科室或管理部)奖励200元,对主要负责人奖励 100 元;考评为合格的单位(科室或管理部)不奖不惩。

第十三条 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科室或管理部),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200元的惩罚。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科室或管理部),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以及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等处理;连续两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考评结果重新确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其执法人员有《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不履行考评职责或者在考评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评标准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拟定,于当年 3月底以前下发本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行政执法 考评办法 通知

抄送:州政府法制局,董继理副州长。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7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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